北京外国语大学外国留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0-10-20 点击数:

北京外国语大学外国留学生住宿管理办法(试行)

(2019 年12 月31 日第30 次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京外国语大学外国留学生公寓是指学校指定的接受外国留学生住宿的公寓,是外国留学生生活休息的场所。

为给住宿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校方与学生双方权益,明确双方义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宿舍管理条例》和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外国语大学外国留学生公寓所有权属于北京外国语大学。

北京外国语大学设常设机构负责外国留学生公寓的物业管理与服务。该常设机构为外事服务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入住人员证件审核、住宿信息的登记、上传与核销、住宿证明的出具、会客登记管理、生活秩序、清洁卫生和房产家居管理、保障水、电正常供应和宿舍安全。外国留学生应服从学校管理,配合学校工作。


第二章预定、入住与退宿

第三条北京外国语大学正式录取的外国留学生,有资格申请入住我校留学生公寓。入住须由外国留学生本人申请,经留学生办公室审批,会同外事服务中心统筹安排入住,我校双人间不安排异性混住。初次入学的外国留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在校生凭有效的学生证件申请住宿。学生入住后在一周内签订并交回《北京外国语大学留学生住宿协议书》(一式两份,学生和公寓部门各执一份)。

第四条外国留学生办理入住手续后入住指定房间,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自行调换。

第五条本校宿舍费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除无需自付外,学习一个学期以上(含一学期)的外国留学生办理入住手续时均须按学期一次性缴清住宿费用,缴费期限为开学之日至学期末(以学校对外公布校历为准),房费标准执行学期优惠房价,有特殊困难时,经学生本人申请,留学生办公室批准,可按月缴纳,房费不再享受优惠,执行正常房费标准。计划学习时间未满一学期,按实际学习天数缴纳住宿费用,房费标准执行正常房费标准。享受我国政府部门或双边协议部分免费待遇的来华留学生,应按上述标

准缴纳免交部分之外的有关费用。住宿安排由留学生办公室会同外事服务中心商定。入住留学生如调整宿舍房间,调整前应结清不同价格类型房间差价。入住外国留学生退宿时,应办理退宿手续,结清费用。学期中因个人原因退宿者,如已将住宿费缴至学期末,则住宿费按照正常房费标准重新核算,如有余款,余款退还学生本人。迁往校外居住者,应提供居住地《临时住宿登记证明》再办理退宿手续。房费到期未办退宿手续而离开者,房间只保留三日,三日后宿舍工作人员将清理房间不予保留;宿舍费用的收取、退还与核算由留学生办公室、外事服务中心和相关财务部门按照规定流程联合完成。

第六条公寓住宿人员退宿后再次入住公寓时,需再次申请,申请手续参见本办法第三条。


第三章护照签证、住宿登记与核销

第七条外国留学生办理入住手续须持合法、有效的护照和签证(或者中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旅行证件,下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相关规定,到公寓楼前台办理住宿登记手续。拒不提供合法证件、拒绝办理登记手续者,不得入住。公寓工作人员应在外国留学生入住24 小时内完成信息上传手续。第八条外国留学生住宿期间必须持有合法有效护照及签证。护照和签证延期、换发或有其他变更的,须重新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因个人原因造成签证过期未及时登记的,公寓有权暂停其住宿资格,直至完成登记为止。

第九条已入住外国留学生未在公寓内居住连续超过24 小时的,应当告知本楼前台。除公寓外有其他住所的,应按相关法规,办理居住地《临时住宿登记证明》。住宿期间出境的,应在返回公寓后,重新办理住宿登记手续。留学生退房时须到前台办理退房手续,公寓部相关工作人员须在外国留学生退房24 小时内办理完毕核销手续。


第四章住宿管理

第十条为保护楼内人员财产及人身安全,维护良好治安秩序,公寓实行管理员、门卫、会客登记、晚归登记和安全检查制。公寓设管理员,负责本楼公寓的管理与服务,保障本楼生活有序,安全卫生。公寓楼实行会客登记制度,工作人员有权检查进出公寓人员有效身份证件,被检查人员应主动配合。来访人员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公寓会客时间为工作日12:00-22:00, 周末及节假日9:00-22:00。来访者须由被访者领入,被访问者离开公寓时,访客须同时离开。非会客时间或未经登记,住宿外

国留学生不得容留他人在公寓内停留。宿舍晚归登记时间为00:00—6:00,期间因特殊情况晚归的,请进行晚归登记后再进宿舍。

公寓管理部门对公寓楼内房间和公共区域实行安全检查制,对于发现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安全隐患,住宿管理部门将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和消除,对学校开展的安全检查工作,外国留学生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入住外国留学生应自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安全防范意识。离开房间锁好门窗,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发现可疑人员通知楼内工作人员或校内保卫部门。

第十二条公寓房间钥匙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私自换锁、配钥匙或另加门锁。不得转让床位,不得留宿他人。

第十三条正确使用房内设备和公共设施,发现损坏及时报修。因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设备设施损坏的,照价赔偿,恶意损坏者,双倍赔偿被损物品。

第十四条公寓内不得私自装修,不得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功能。

第十五条入住留学生负责本人居住房间内卫生,保持公寓内清洁,垃圾投放指定地点,不得在公共场所存放个人物品或堆放杂物,保障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第十六条保持公寓楼内安静,禁止大声喧哗、哄闹,使用电视、音响、电脑等设备时不得影响公寓内其他居住人员。

第十七条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宿舍进行赌博、酗酒等影响公寓公共秩序或他人身心健康的活动,公寓内不得经商,不得将公寓设施用于商业活动或明显超过个人使用量的行为。

第十八条未经留学生办公室会同外事服务中心批准,不得在公寓内张贴、散发宣传品或传单。使用宣传栏时要保持宣传栏整洁美观。

第十九条尊重工作人员,不得出现侮辱、推搡、殴打工作人员等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条公寓内不得私藏和饲养动物。

第二十一条为预防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楼内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公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消防安全管理。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行为:

禁烟区域吸烟;

故意损坏、擅自挪动消防器材;

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

厨房以外的其他区域使用明火;

使用违章电器、私拉电线、损坏、私自改动供电线路、盗用公共用电。

1)除由学校统一安装电器设备外,以下电器在学生公寓内均属违章电器:

(1)电热设备以及无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器,包括但不仅限于:热得快、电炉、电热毯、电暖气、电热锅、微波炉、电磁炉、电熨斗;

(2) 1000W(含1000W)以上的大功率电器;

(3) 无国家3C 认证的(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CCC)电器;

(4) 电动车电池。

2)以下行为属私拉电线:

(1) 从房间内固定插座以外(含公共场所)引出线路的;

(2) 从房间内固定插座引出线路至本房间外的。

第二十二条公寓楼内人员应增强消防意识,如发生火情,首先查看防火疏导图,明确紧急出口位置,辨别逃生通道。

第二十三条为杜绝浪费,公寓内实行定额给电制度,超过免费额度须自行购买。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四条住宿外国留学生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罚依据情节轻重,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和取消住宿资格。

住宿外国留学生违反本规定,违规行为适用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处罚的,由外事服务中心直接处罚并通报留学生办公室;适用通报批评和取消住宿资格处罚的,由外事服务中心调查违规行为,提供客观、准确、充分的书面证明材料,留学生办公室做出处罚决定;涉及违纪的,由留学生办公室联合学生所在院系依据《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做出违纪处分决定。

第二十五条在校期间,同一外国留学生受到两次书面警告,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受到一次通报批评,取消下一学期住宿资格,受到两次通报批评,取消本学期及下一学期住宿资格。住宿外国留学生违规行为造成公寓内其他人员或学校财物损失的,应予

以赔偿或复原。

第二十六条经发现,住宿人员出现以下情况,可直接给予取消其本学期及下学期住宿资格处罚:

1、公寓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2、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储藏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品及违章电器,使用明火,私拉电线,盗用公共用电或有其他造成严重消防隐患的行为的;

3、有导致公寓内出现火情,火灾行为的;

4、恶意毁坏公共物品和房内设施致设备设施受损严重的;

5、以逃避、隐匿、抗拒、阻拦、暴力等方式妨碍国家公务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6、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

7、私自转让或者出租床位和房间的,在公寓内留宿他人的;

8、拖欠房费,收到催费单3 天后仍未缴纳后续房费的;

9、恶意或屡次违反护照、签证、住宿管理登记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非法居留,情节严重的;

10、拒绝签署《北京外国语大学留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知晓书》的;

11、其他经由留学生办公室和外事服务中心共同确认为严重违规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住宿外国留学生被取消公寓住宿资格的,将对当事人送交书面通知,无法送交的,在公寓内进行书面公告。当事人须在书面通知或公告后五日内搬离公寓。拒不搬离的,公寓管理部门可禁止其进入公寓,并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清理其个人物品,造成损失的,由被取消住宿资格的当事人承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未具体标明的费用、额度、时限等相关标准及管理细则由学校住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经2019 年12 月31 日第35 次校长办公会审定,自2020 年1 月1 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北京外国语大学留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外文版本仅为帮助学生理解规定内容,最终解释与执行以中文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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