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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作者: 时间:2020-10-20 点击数:


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

(2020年9月15日第23次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规范管理、依法治校,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优化育人环境,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的精神,结合北京外国语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就读的国际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或纪律的学生,有权进行处分。给予学生处分时,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毕业)实习、考察、社会实践、交流交换等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五条 对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行为的学生,学校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 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 6 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 12 个月。处分期限自处分下达之日起计算,到期后根据程序予以解除。

处分期再次受到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原则上时间不超过12个月。

毕业班学生受处分的,若受处分期限解除之日迟于毕业之日,其处分期限至毕业之日解除。

第七条 受处分者,依规定取消校内奖助学金发放、荣誉称号评定、保研资格等;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八条 学生违纪行为危害后果较轻,且有下列情形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认识深刻,有真诚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积极主动协助组织查处问题;

(四)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违纪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

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

(四)再次违纪;

(五)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七)在群体性违纪事件中起到主要作用;

(八)其他应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具备从轻或减轻情形者,按其违纪行为应受处分的下一档给与处分,具有从重或加重情形者,按其违纪行为应受处分的上一档给与处分。

第十一条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其有效学制年限不足一年的,留校察看期可为6个月。有效学制不足6个月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 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察看期内。解除留校察看不是撤销处分。

第十二条 留校察看处理办法如下:

(一)无违纪行为者可按期解除察看期;

(二)有立功表现或表现突出者可提前申请解除察看期;

(三)再次违纪,给予留校察看延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扰乱社会秩序;

(二)触犯中国法律法规,构成刑事犯罪;

(三)受到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或者代写、买卖论文;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

(九)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

第十四条 触犯中国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中国司法行政机关处罚,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被处以行政拘留、司法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违法犯罪被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其他经专门机关确认的违法行为,参照本条相关款项进行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或所在地区发生火灾、地震、疫情等紧急情况时,不服从政府或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严重扰乱紧急状态下公共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从事非法经营、非法就业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或迷信活动,经教育不悔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进行非法宗教活动,劝阻无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非法侵占、偷窃、诈骗、损坏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非法侵占、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价值不足500元,给予警告处分;价值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给予记过处分;偷盗财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照价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偷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或非法处理他人通知单据、电子邮件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组织、策划、教唆他人打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以上处分;

(二)打架斗殴,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打架斗殴致伤,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持械打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提供伪证,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带头结伙斗殴、多次殴打他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处分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组织聚众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园内随意张贴广告,在建筑物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刻,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违反学生宿舍、课堂、食堂、图书馆、电教室、体育馆、运动场等有关管理规定,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酿成重大事故,给学校及个人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肆意滋事、起哄,扰乱校内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阻碍国家和校内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故意捏造事实,制造或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等,扰乱校园正常秩序,给学校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吸毒、贩毒、制毒,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非法驾驶电动车及摩托车,驾驶电动车及摩托车入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酗酒及酒后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扰乱校内外秩序,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或不合理使用播放设备,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或休息,劝阻无效,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再次发生,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其他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道德品行规范要求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以张贴物或其他方式侮辱、诽谤他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通过肢体语言、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等方式对他人进行猥亵、侮辱、谩骂,威吓或诽谤、诬陷,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私自涂改或伪造证件、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等证明,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转借、冒领、重领证件或一卡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涂改、伪造、冒

领、重领、转借证件及其他学业、学术水平证明所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由当事者本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11-20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21-30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31-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教学活动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身体所能接触、控制范围内保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纸张等物品者(开卷考试时,教师允许查阅的书籍、资料除外);

(二)将手机、电子词典等通讯设备或电子设备放在考试座位附近;

(三)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

(四)违反考场纪律且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拒不改正;

(五)违反考场纪律经提醒或警告后重犯;

(六)其他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规程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翻阅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纸条或其它载体中信息者(开卷考试时,教师允许查阅的书籍、资料除外);

(二)传递、接收或擅自拿取他人答卷、草稿纸、纸条;

(三)在桌面、手上等处画写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

(四)在考场内以借用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物品的方式传递、接受有关答题内容;

(五)利用各类电子储存器或各种通讯工具,在考试时查看或接收与考试有关内容;

(六)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有关内容;

(七)偷换试卷或本人试卷写他人姓名或代号。

第二十八条 考试前或考试后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更改成绩,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盗取或者试图盗取学校内考试试卷且有实际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考试后,单独或者串通有关人员采用各种手段涂改、更换试卷,修改、伪造考试成绩,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行为之一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课程学习、科学研究或者其他未正式发表的学术成果中,存在剽窃、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研究成果存在剽窃、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代写论文或买卖论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当事人或者学生团体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成立学生团体并以团体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二)以合法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影响和恶劣后果;

(三)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募捐、收取活动经费、协会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行为之一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遵守公寓管理规定,影响他人休息,拒不改正或屡犯,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房间或者床位、占用他人房间、不服从学校统一房间调整,拒不改正,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出借、出租床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违章用电、用火,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视其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禁烟区域吸烟、存留或者使用违禁物品,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照价赔偿,给予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照价赔偿,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留宿非本宿舍人员,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违规丢弃或堆放垃圾杂物,饲养宠物,使用水电超出合理限度等行为经教育仍不改正,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七)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校园网络安全,追究其经济责任并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过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发表或散播不当信息或言论,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学校和他人正当利益,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非法入侵、攻击社会、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系统,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社会、学校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者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盗取或散播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制作、传播或者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破坏社会、学校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行为,影响其他使用者正常使用行为,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将本人网络帐号转让、租借给他人用于不正当目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职能部门和处分程序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纪律处分的职能部门为留学生办公室,处分程序参照《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开除学籍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最终处分决定做出后10个工作日内,办妥离校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未列出的违纪行为,如需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或“以下”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北京外国语大学留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外文版仅为帮助学生理解规定内容,最终解释与执行以中文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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